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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优化投资环境规定[失效]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以及有关减免的规定;
  (十二)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以及受理机关;
  (十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务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根据其内容,也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政务通报会、新闻发布会;
  (二)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书面信息资料的,有关机关应当提供。行政机关提供信息或者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诚信建设

  第十条 加强政府信用建设,由人事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信用评定工作,推行公务员信用承诺制。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合作办、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经管委等单位配合,于每年年底对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对外商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各单位与外商所签合同约定给予优惠的条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工商、税务等应按照企业信用指标,逐步建立起企业信用档案,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并设立企业信用指标网页,定期披露企业信用状况信息,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定期公布诚信纳税企业名单,除专项检查外,列入诚信纳税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进行日常税务检查。
  第十四条 确因正常检修须停水、停电的,应提前3天告知相关企业。对无故停水、停电或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监察机关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章 行政执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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