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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优化投资环境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新余市优化投资环境规定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6日 余府发〔2004〕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优化投资环境,是指行政机关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投资环境。
  第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市实施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优化投资环境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加强优化投资环境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大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和“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形象大使”的氛围,促进本市经济快速发展。
  第六条 努力提高外商政治待遇,为其参政议政提供广泛机会。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府预算;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规划及其有关重要事项;
  (五)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六)各项优惠政策;
  (七)招商引资推介项目和重大经济贸易活动信息;
  (八)政府采购信息和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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