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4修正)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0年2月2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6月8日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6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管理水量水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鼓励、支持发明和采用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
  第六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县(市)、双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水资源的产权代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八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