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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3-5月,各市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专题报告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有关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粮食企业改革。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土地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二)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五)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六)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八)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为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省里成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农发行、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改革方案要公开、透明,体现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军转干部和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要按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具体改革步骤上,应尽可能将职工分流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政工组织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稳定。省里将定期对各地的改革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检查改革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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