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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2004修正)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六)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续期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以续期的,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批准,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须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未交还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作废。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租金可按租赁年限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
  第四十五条 使用原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第四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实现抵押权时,受让人应当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承包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荒地的使用权设定抵押时,须经抵押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实现抵押权时,同意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二)土地使用者已给予土地补偿情况。
  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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