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划拨的军事用地;
(五)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
(六)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用地、公路线路用地及河道堤防内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九)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
(四)其他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八条 对下列土地权利,相关权利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用地批准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或者国有土地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签订合同等有关资料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20日内登记、发证。
第十条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