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六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燃气年度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
  (四)负责城市燃气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验证。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程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
  (六)负责城市燃气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燃气工作进行竣工验收。
  (七)负责对安装使用的燃气器具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测。
  (八)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
  (九)负责处理城市燃气事故。
  (十)负责城市燃气行业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十一)负责收缴有关费用。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燃气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公安、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燃气工程包括:
  (一)煤制气和油制气工程。
  (二)天然气输配、储存工程。
  (三)液化石油气输配、储存工程。
  (四)区域性城市燃气地下管网及主干线管网工程。
  第十一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时,应当向城市燃气管理部门交纳燃气增容费。燃气增容费专项用于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开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