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蔬菜基地分为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
重点保护区菜地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和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保护区菜地,其他为一般菜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蔬菜基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市城区、不设区的市城区、乡(镇)集镇分别按常住人口每人0.03亩、0.02亩和0.01亩的标准,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所属的蔬菜基地,划分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报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菜基地,由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档案。
划定的重点保护区菜地,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标志。
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十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不同类型菜地的要求,制定蔬菜基地配套建设规划,组织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建设。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投入的原则。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农业发展基金中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和建设,引导、鼓励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投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蔬菜基地的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鼓励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对重点保护区菜地实行长期保护,对一般菜地实行阶段性保护。
第十四条 在蔬菜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必须种植蔬菜,不得弃耕抛荒,或者改种其他作物、改挖鱼塘、建房、取土和堆放废弃物等。
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确需调整的,必须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