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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蔬菜基地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全市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科研、技术推广、良种(苗)繁育的场地。
  第三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蔬菜管理部门是全市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不设区的市、区蔬菜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监督。
  计划、农业、水利、多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蔬菜基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菜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蔬菜基地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划定

  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集镇和村庄等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保证蔬菜基地长期稳定和重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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