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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004修正)

  临时警戒线以金黄色的绳带、警戒牌、警戒栏为标志,或者可由人民警察排列标兵线。
  第十七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扰乱、冲击和破坏。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
  (三)以其他方法干扰、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行进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妨碍交通、破坏交通工具、损毁绿地、园林和其他公共设施;
  (三)不得诽谤、污辱他人或者扰乱公共秩序;
  (四)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禁止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五)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集会地点、行进路线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遇有其他不可预料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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