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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作用期限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照不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全额存储,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或者初装费,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未标明的,以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未明确的,可以向有关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加上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
  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价格调整系数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价格调整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确定:六成新以上(含六成新)的,调整系数为0.2,六成新以下的,调整系数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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