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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

  发生重大的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原定计划外进行临时性调查。
  市、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
  市、县(市)、区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七条 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周期性普查和重大项目的抽样调查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般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统计调查所需经费中应当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所使用的统计调查表,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市)、区统计调查表,报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使用的统计调查表,发到本系统的,由该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发到本系统外的,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发到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制定统计调查表必须附有说明书,说明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时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编码等。分类目录和统计编码,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和执行期限,应当审批或者备案的必须标明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以及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第二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不符合制表规范和超过执行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均为非法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并可以向统计机构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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