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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画廊、橱窗、商幌、牌匾、条幅等,必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保证内容健康、外型美观、设置安全。
  第三十条 城镇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应保障向城镇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并达到时间和质量方面的服务要求。
  用气、用热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足额交纳应缴费用,拒不交纳的,供气单位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气、供热。
  第三十一条 城镇住宅小区依法实行物业管理。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范,并按规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除依法纠正外,可视其具体情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视其具体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视其具体情节,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罚款: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1元至5元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元至20元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10元至100元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5元至50元罚款;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清运,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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