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工交办关于开展用砖质量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砖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期对所有砖厂的产品进行抽检,凡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许出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建筑应用关,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程用砖,制砖企业必须提供法定砖瓦质检机构有效期内(通常为半年一次)抽检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留其加盖红色的复印件备查,对转让、伪造、涂改检验报告的制砖企业和当事人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因造假并因砖质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砖产品依照产品标准自行复检,或委托法定砖瓦产品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使用。明知砖质量不合格并予以使用的,谁使用谁负责,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坚决杜绝劣质砖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三、指导督促砖厂进行技术改造,淘汰一批小型作坊式砖厂
  各级建材行业(经贸、工交)管理部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帮助指导砖瓦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多孔砖、空心砖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更新和改造。设备严重老化或制砖机口挤出压力不够、真空度不足的砖瓦企业必须及时购置更换设备,坚决淘汰泥缸直径400mm以下的非真空挤砖机设备。同时要严格生产工艺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原材料(粘土或掺粉煤灰等其他工业废渣的原料)必须经过粉碎、细化、陈化处理,使其符合成型塑性指数、干燥敏感性指数等工艺技术要求,焙烧窑炉要加强墙保温措施,杜绝出现欠火或生烧,从而保持砖产品质量的所有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要限制和淘汰一批年产量在1500万块标准以下的小作坊式,对环境污染大的小砖厂,促进砖瓦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各级建材(经贸、工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砖瓦企业的检查,对应改造而未改成或改造不合格的砖瓦企业应限时予以取缔。
  四、加强协调和宣传,落实人员和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