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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2005年的粮食产销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稳定和完善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地要正确处理好调整农业结构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以制止耕地抛荒、主攻单产为重点,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量。2005年粮食生产的目标是:确保粮食播种面积2150万亩、总产量800万吨,力争粮食播种面积达到2600万亩、总产量1000万吨左右。为此,各地要继续稳定完善去年制定的各项扶持粮食生产政策,进一步提高种粮(油)农民的积极性。
  (一)全面免征农业税。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免征农业税而减收部分,省财政给予适当转移支付。
  (二)继续执行对种粮大户的直接补贴政策。凡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大户,按实际种植的面积,由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三)继续实行早晚稻谷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政策。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晚稻谷,省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凡“订单”合同内的粮食,按每50公斤给予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其中金华、衢州两市省委托收购的储备粮价外补贴标准为7元)。同时,经当地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按最低收购价预付一定的收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发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以上补贴和贴息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负担。
  对农民“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应按市场价敞开收购。
  (四)进一步完善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省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种粮大户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机械,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具体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优化农机结构、保证农机质量、降低购置价格”的原则,制定农机推广目录和购机补贴办法。
  (五)继续执行对种粮大户的良种补贴政策。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大户,按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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