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精简机构和人员,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把乡镇政府现在承担的一些不应由政府承担的事务减下来。严格规范乡镇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一般设置3—5个,少数经济发达、规模较大的乡镇可增加1—2个,具体由市、县(市、区)作进一步的规范。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乡镇行政编制应严格按中央和省核定的进行控制,事业编制由省进行重新核定,5年内不得突破。今后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按照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做好撤并乡镇和村组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进行严肃处理。
六、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被个人占用的乡镇和村集体资产要予以收回,已造成损失的要作价赔偿;对乡村债务中的高息部分,应比照同期银行利息依法予以降息;对不应该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承担的债务,应从乡村债务中剥离出来,不得摊派给集体和农民;因行政区划变更导致乡镇或村发生新设、合并、撤销等情况的,原有的乡镇或村的债务应由新设乡镇或村承继。
要严格乡财政、村财务和集体资产的管理,完善村级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政务、财务公开,有效遏制债务增长势头,防止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乡镇政府一律不准直接办企业,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乡村兴办社会事业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无收入来源的,一律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坚决取消一切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准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脱离实际,盲目上项目搞建设形成不良债务的,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由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部门专项治理的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它作为考核、任用地方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县、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管理制度。
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完善涉农税收、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村级财务公开制,委托代理制和专项审计等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监督,严禁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