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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确保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精神,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促进城乡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县级政府应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确保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力求做到逐年有所增长。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合理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切实保证公用经费到位。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提高办学规模和效益。多渠道筹措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加强学校建设,使农村中小学基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加紧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扩大优质教育的覆盖面。严格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统筹城乡教师管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新聘教师录用条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淘汰不合格教师,节约教育经费。在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一费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管理,畅通投诉渠道,严禁乱收费。
  四、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新增支出要向农村倾斜,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投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按照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继续将原由乡镇统筹费承担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县乡财政,打足预算,不留缺口。增加农村卫生、文化、水利、农技推广等投入,保证农村社会事业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在合理划分并理顺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对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一般不再设立一级财政;对经济发达、财政收支规模较大,或者具有明显的集聚和辐射作用的中心镇,应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调动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对经济欠发达、收支规模小的乡镇,可实行“乡财县管”,由县级财政进行规范管理。
  五、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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