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2年7月以来,我省全面实行了以“减调改稳”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展开,原有体制下容易加重农民负担的一些制度性障碍逐步消除,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预期目标,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农村长期累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特别是相关配套改革滞后,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牢固,需要进一步从制度上认真加以解决。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下一阶段,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改进和加强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农业税改革,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
从2005年起,我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改革的目标和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积累经验,确保农业税免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地要统筹安排好财政预算,明确农业税免征后“三个确保”的经费保障措施,不留缺口。省财政对因免征农业税受到影响的地方收入,将根据各市、县(市、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给予适当转移支付。
按照“谁聘用,谁解决”的原则,妥善安置好农业税助征人员。各地可以根据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需要,对部分农业税助征人员进行转岗安置。对于工龄长、年龄大、转岗困难的助征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二、逐步取消固定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款,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从2005年起,全省逐步取消向农民固定收取的村提留款,建立新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来源渠道,村内“一事一议”办法完善为既可筹劳又可筹资。村级组织开支来源采取以集体经济收入为主、村内自筹和财政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以及“五保户”供养等村级组织开支;村内自筹的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兴办村集体公益事业,筹劳筹资必须严格按照“一事一议”、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向村民筹集。农业综合开发中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筹资筹劳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要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和资产的管理。村级集体资金要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实行增收和节支并举。要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以收定支。对规模偏小、实力偏弱的行政村,在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并村,减轻村民负担,实现增收节支。提倡村两委成员相互交叉兼职,从严控制享受补贴的村干部人数。村干部定额补助或误工补贴标准,要根据当地村级经济发展状况和村民收入水平,结合工作任务由各县(市、区)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