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明确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整体、协力、互补、共享”局面。完善部门统计信息报送机制,畅通各部门、各行业协会依法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统计、会计、业务资料的渠道。各级统计、工商、税务、质量技监、民政、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尽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开展统计调查和行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需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四)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根据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和政府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列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进度。加强乡镇联网、企业统计直报网络、统计数据在线处理和统计综合数据库建设,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在全省建成一个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为主干,以信息丰富、结构合理、高效安全、充分共享为特征,覆盖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大中型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中心。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及大中型企业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统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统计岗位配备计算机,实现与统计部门的网络互联。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统计队伍。将真正热爱统计事业,敢于坚持原则报真数、说实话作为配备统计部门领导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对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职务调整时,应根据中组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系统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和统计改革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统计部门配备总统计师。各级统计、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把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高素质统计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稳定中不断加强。要通过多种途径搞好在职统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完善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统计系统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广泛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表彰先进人物与事迹,进一步唱响“用数字说话、为发展服务”的主旋律。
(六)为统计部门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统计部门承担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的职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部门重要地位的认识,及时帮助统计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统计部门开展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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