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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全面实施统计稽查制度,持之以恒地抓好统计执法工作。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统计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管理。各级统计、法制、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三)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切实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巡查和检查等管理制度,着力加强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主要统计数据真实、可信。
  (四)切实维护统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各级政府要支持和保障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对干扰统计工作,默许、暗示、授意、胁迫下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三、固本强基,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一)健全统计机构、组织。严格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53号)精神,做好县级统计机构单独设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建立省、市两级社情民意调查网络。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搞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规范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二)重视和加强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有承担综合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网络。各行政村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工作需要,确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保证有一定力量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统计任务,着力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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