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5]11号)
统计工作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认识国情、省情,制定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宏观调控和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不断推进统计改革和发展进程,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健康发展。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着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改革滞后、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统计工作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服务水平,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统计部门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统计制度方法
(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地区GDP核算下管一级和下算一级的制度,规范地区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改革和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内容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现代物流业、常住人口等方面的统计制度。加强对经济增长过程中能源、重要原材料、水资源消耗和土地使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统计监测,探索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创新统计服务方式。在为党政领导决策服务的同时,重视强化统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职能,加强统计信息网站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发布制度,发挥统计信息在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消费行为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二、依法统计,切实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一)开展统计普法教育。结合“四五”普法教育和经济普查等工作,扎实开展统计普法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建设氛围,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提供和上报统计资料,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