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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2004修正)

  (三)其他河道和小型水库的防洪堤由所在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县、乡边界防洪堤的管理,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管理堤段尚未划定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在管理堤段划定前,由双方共同管理。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按照受益范围投资建设的防洪堤,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本市防洪工程体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九条 根据防洪堤保护管理的需要,在防洪堤所在的一定区域划定防洪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现有堤防未达到设计标准的,以标准堤设计断面为划定管理范围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设立管理标志。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含委托管理,下同)的防洪堤管理范围是:
  (一)长江(含洲堤):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下同)。
  (二)马汊河:长江口至大纬路桥段,河中心线两侧各一百三十五米;大纬路桥至葛新桥段,河中心线两侧各一百九十米;葛新桥至小头李段,河中心线两侧各一百三十五米。
  (三)秦淮新河: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或者堆土区迎水坡坡顶向外三十米。
  (四)秦淮河:东山大桥至三汊河段,以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河道管理线(蓝线)为界;东山大桥以上河段(包括句容河和溧水河),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
  (五)滁河、朱家山河、岳子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六)水阳江、固城湖和石臼湖:背水坡堤脚外四十米;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
  (七)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八)中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大坝两端至山头岗地的顶端;没有山头岗地的,大坝坝端外五十米至一百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洪堤保护范围是:
  (一)江堤(墙)、洲堤、湖堤:背水坡五十米(从管理范围外沿算起,下同)。
  (二)河堤:背水坡四十米。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洪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第十一条 新建防洪堤投入使用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地的防洪要求和防汛情况,对是否废弃原有的防洪堤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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