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地方立法实践,特作如下决定:
一、编制好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地方急需、条件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选择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人应于每年十月份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申报下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立法审议计划项目应当包括法规项目名称、必要性论证、主要内容、工作计划及责任人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集研究,组织论证,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立法议案,经主席团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作为立法案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要建立健全起草小组制度。起草小组应有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参加,并制定好起草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和责任落实。凡是涉及多部门执法的法规草案,应当组织综合性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要切实做好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调研、协调、论证、听证等工作,做到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技术规范、程序严格。法规草案既要与上位法不抵触,又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公开立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