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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对古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应编制修缮指南,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
  第七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人口应有计划地疏解。
  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完善。
  第八条 古城保护区内历史传统街区的整治,古建筑、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名胜古迹的修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文化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应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修缮方案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古城保护区内禁止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第十条 古城保护区的沿街广告、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保护标识、标志。
  第十一条 古城保护区的古树名木实行统一建档,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和擅自迁移。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古城保护区禁止饲养、屠宰猪、牛、羊等牲畜。
  第十四条 古城保护区文物的保护和考古发掘应遵循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和与古城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
  第十六条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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