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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阆中古城保护与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区是指张飞大道以西、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古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保护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保护是指:
  (一)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古城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古城保护区内的一切建设开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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