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凡在风景区开采和使用地下水、地下温泉及溶洞等地下资源,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物防治,防止面源污染。
  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风景区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应当对山夸河、星河、木古洛河等水源河流的治理。
  在保护区建设给水、排水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尊重当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应与民族传统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立项前,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环保标准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泸沽湖最低水位为2689.8米(黄海高程,下同),最高水位为2690.8米。一切开发利用活动应当在该正常水位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相应的抗震要求设计、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风景名胜、民族、宗教、文物、水利、林业、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有关部门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管理制度,负责环境卫生、社会治安、商业和服务管理等;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内渔业资源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使用泸沽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取得养殖、捕捞许可证,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