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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二)湿地生态保护区内严禁围湖造田;严格限制捕捞水生生物;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三)风景游览保护区分一级保护景区和二级保护景区。
  一级保护景区范围是指环湖公路以内的陆域、湖面及拖坡半岛。区内保留原有村落,严禁规划、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
  二级保护景区范围是指一级保护景区以外的环湖景区。区内以风景游览为主,原有村落应当控制规模,保持原有民族风貌特色。
  (四)生态恢复区应当加强荒山绿化与森林抚育,恢复生态环境,涵养水源。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界定,树立界桩,标明界区。
  第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及人文景观。
  第十条 泸沽湖水域的水质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禁止向泸沽湖水域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在泸沽湖水域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体。
  禁止在泸沽湖水域放养畜禽。
  第十一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排放有害气体。凡在风景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
  风景区内应当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风景区内的土地、水域、滩涂,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禁止围湖养殖、网箱养殖及其他缩小湖面及湿地面积的行为。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期进行捕捞。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禁止猎捕、杀害、买卖野生保护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的巢、穴、洞。
  第十六条 严禁有害外来物种人为引入风景区。
  凡在风景区内从事外来物种驯化和繁殖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检测审批,并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严禁在风景区内采伐林木,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和其他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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