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因企业兼并、合并、收购等活动,使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删去第
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
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