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因企业兼并、合并、收购等活动,使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第十四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