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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21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2004年4月21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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