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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五条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或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第四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十六条 编制、出版各种地图应执行国家新闻出版、保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编制、印刷地图的单位,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持有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印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单位,必须具备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保密条件。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发行和对外销售。
  第十八条 公开地图由专门的地图出版单位出版,其它出版单位,可以出版专题地图及书刊插附地图,出版单位应将试印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编制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编制单位应将试印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在地图上绘制四川省与相邻省区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画法绘制;绘制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双方政府同意的并经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界线绘制。绘制有争议的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权宜画法”绘制。
  第二十条 绘制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样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送往外国或境外地区出版、印刷地图,应将有关资料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影视和各类出版物中出现或在公共场所展示的绘有中国国界的示意图,摄制人、出版人或制作人应事先将底图或样图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工作。
  市、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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