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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在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城镇和中小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由所在地的市、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省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可编制本地区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进行航空摄影测绘,应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到所在大军区办理航摄范围手续。
  第十一条 进入测绘市场承担跨部门测绘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格进行统一审查,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
  持有国家、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有效。各市、州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验证登记。
  省级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测绘任务,其资格审查办法,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地籍测绘与界线测绘

  第十二条 省外测绘单位承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施测前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地籍测绘,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应当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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