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是指天文测量、大地测量、重力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以及卫星测量、摄影与遥感测绘,数字化测绘等;建立与各种地图相应的地理信息系统;编制和出版、印刷地图,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护测量标志;测绘管理等与测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六条 鼓励测绘单位加强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科学技术研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测绘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测绘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