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地方财源的培植,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需要从税收上照顾和鼓励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的照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事业的发展,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和保障资本自由流动。
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建设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规划、管理和发展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卫生、计划生育和体育等事业。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自治州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部分学科的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大力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及学前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逐步发展高等教育,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通过兴办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和民族班等形式发展民族教育。对边境乡镇的初中生、小学生免除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学、民族小学、民族班和南部六县及内地山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生、小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初中生、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州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可以采用汉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规范和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努力改善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山区、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范教育和师资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对合格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山区和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补贴。重视改善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