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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八)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实行其他工资制的,如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应当每月预付一次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其内容应当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及金额、实发金额等书面记录,并按规定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六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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