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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外测绘单位承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在施测前向四川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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