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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十七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十九条 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
  (三)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四)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必须清洗。
  第二十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街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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