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