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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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