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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客运和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四、将第五十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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