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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2004修正)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及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自治州及大理市、洱源县的环保、水利、林业、计划、国土、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其保护治理洱海的职责,并加强对洱海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洱海的保护治理工作。
  大理市公安局洱海公安分局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
  第六条 洱海管理局是大理市人民政府管理洱海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拟定洱海保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拟定水量调度运行和水量分配计划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计划调控水位;
  (四)参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
  (六)相对行使洱海管理区域内和环湖林带的水政、渔政、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 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围湖造田、围建鱼塘;
  (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三)使用燃油机动船捕捞,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捕捞作业;
  (四)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猎捕野生水禽、候鸟、蛙类等栖息动物;
  (五)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网、“迷魂阵”、虾笼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
  (六)未经洱海管理局批准采捞水草;
  (七)其他破坏洱海资源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向洱海及入湖河道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液、废水,倾倒、掩埋土、石、尾矿、垃圾、废渣和动物死尸。禁止在界桩外1000米及入湖河道两侧100米内掩埋有毒物质。
  对洱海水源的罗时江、永安江、弥苴河、波罗江等洱海的主要入湖河道,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保护治理。
  在洱海入湖河口由洱海管理局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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