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空心树、巢隐树等古树名木,紫金杉、三折柏等珍贵树种,原始森林,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四)猕猴、岩羊、獐、豹、念佛鸟等列入国家和地方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五)三献水、鸣琴溪、抱月池、穿石泉、玉龙瀑布等景点及其水资源。
对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
第七条 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二)侵占宗教遗址、宗教活动场所;
(三)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毁林开垦、开山采石、取土、放牧等破坏植被的行为;
(五)移植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自然景物、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以及实施其他损坏行为;
(六)新建渡假区、开发区、工矿企业、疗养院、居民住宅以及其他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有损景观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扔弃饮料瓶、包装袋、果皮纸屑等垃圾,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生活废水;
(八)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燃点香烛及其他用火行为;
(九)经营歌舞厅、博彩以及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和使用室外高音喇叭。
第八条 管理区内的耕地应当退耕还林还草。
因森林火险、景区景点建设确需砍伐林木的,须经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宗教遗址保护和恢复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宾川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鸡足山管理机构、佛教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宗教遗址保护和恢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由鸡足山佛教协会提出申请,经宾川县宗教事务部门和管理机构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管理区内的宗教活动由宾川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
管理机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决定与管理区宗教事务有关的事项,应当听取佛教协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举行宗教活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防火、卫生、安全等工作,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管理区内的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行宗教活动、设置功德箱、接受宗教捐赠,不得塑神像、佛像,不得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