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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鸡足山管理区条例
(2004年1月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鸡足山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鸡足山是指宾川县与鹤庆县、大理市接壤地区形如鸡足的山脉,分为管理区和外围保护区。
  管理区包括宾川县境内大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鸡足山景区,云南省鸡足山佛教胜地自然保护区确认的范围。管理区的界线,由宾川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外围保护区包括管理区外涉及宾川县、鹤庆县、大理市所辖的鸡足山范围。外围保护区的界线,由州人民政府界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在管理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外围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区的保护与管理,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宾川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区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对管理区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鸡足山管理区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
  (三)对自然景物、人文景观、生态环境实施保护管理,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管理档案;
  (四)制定落实环境卫生、护林防火、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筹集建设保护资金,维护、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七)县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职能。
  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建设、国土、林业、环保、文化、旅游、宗教等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管理区内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祝圣专、金顶寺、钢瓦殿、楞严塔、静闻墓等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佛教寺院、佛教古迹,宾川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宗教寺院遗址;
  (二)天柱峰、点头峰、华首门、舍身崖、九重崖、罗汉壁、望乡岩等自然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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