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修正)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召集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召开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一)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稿;
  (四)在代表大会会议有选举议程时,讨论选举的准备工作;
  (五)提出或者准备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讨论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各项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