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修改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2004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产品质量信息。发布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