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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发生森林火灾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机构必须立即组织扑救。接到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护林防火机构报告。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其他火源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因建设必须征用、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应费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第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的林地争议由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个人与村(社)之间、村(社)与村(社)之间的林地争议由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的林地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必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原料应当有合法来源。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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