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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城镇单位未完成年度义务植树和绿化任务或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当限期补栽。补栽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县绿化委员会按省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代为栽植。
  第八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收各业的发展。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第九条 营造林木必须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一条 引种外地树种及其他绿化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苗木的繁育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十四条 青沙山山系及国有天然林区为全县重点保护的水源涵养和封山育林区。
  天然林保护区、“三北”防护林建设区、退耕还林区以及幼林地、未成林地为禁牧区。
  封山育林区、林地禁牧区只能进行人工抚育作业,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封山育林区、林地禁牧区的期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木病、虫、鼠害防治预案,发生林木病、虫、鼠害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木病、虫、鼠害等疫情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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