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砍伐或迁移城镇树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已批准砍伐、迁移树木,但不能保证绿化面积的,建设单位须按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挂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