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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2004修正)

  (三)检查、督促和指导本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学习和使用藏语文的情况;
  (四)协调藏语文工作部门之间的有关业务关系;
  (五)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推广使用、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藏文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七)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
  (八)负责审核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招牌以及商品名称等的译文。
  (九)检查督促自治州内藏语文教学及扫盲工作。
  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办公室,依法对本地区藏语文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和宣传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当提供藏文会议材料。
  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门牌、证件、标语、会标、公文头、信封、广告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路标、界牌、公用设施、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需要书写文字的,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内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和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产品名称、价格表等,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做到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藏族学生较多的民族中小学加强藏语文教学,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程,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第十三条 自治州民族职业学校加强对全州“双语”教师的培训。
  自治州教研机构配备精通藏汉“双语”或者“多语”的教学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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