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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2004)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根据”一词之前增写“推动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一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之后增加“和自愿自择、分类指导”几个字。
  三、将第四条中的“促进藏语文的发展”修改为“促进藏语文事业的发展”。
  四、将第五条中的“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修改为“应当学习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删去该条第(一)项中的“党和”二字;在第(二)项开头增加“负责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管理”一句,并将此项中的“政策”修改为“法规”;在第(三)项中的“检查’之后增加“督促”二字;在第(四)项中的“业务”之前增加“有关”二字;在第(五)项中的“推广”之后增加“使用”二字;在第(六)项中的“整理”之后增加“和出版”三个字;将第(八)项中的“公章、牌匾”修改为“印章、招牌”;增写“检查督促自治州内藏语文教学及扫盲工作”,列为该条第(九)项。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办公室,依法对本地区藏语文的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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