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加强师资培训,稳定教师队伍,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引进、推广和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奖励在发明创造、推广应用科学技术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自治机关鼓励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实业、到生产单位从事科技承包和有偿服务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办好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和群众文化事业,充分利用优惠政策,进行文化开发,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自治机关继承和发展优秀的、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文化事业,不断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开发文化资源,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本地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编纂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禁制作和传播反动、淫秽、暴力等非法出版物。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投入和保护,重视群众性体育和竞技体育,开展具有民族传统的体育活动和群众喜爱的健身活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医疗队伍建设,培训医疗技术人员,健全县、乡、村预防保健医疗网,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对传染病和地方病的综合防治能力,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老年保健事业,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实行多种办医形式,鼓励集体、个人集资办医,严格执业医师准入制度,禁止以行医为名诈骗钱财和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