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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4修订)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加快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学技术,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引进、吸收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特色农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第十九条 自治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农民扩大生产规模,发展各种专业户和经营联合体,壮大集体经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应当逐步提高对农业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农民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
  自治机关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用途管理制度、占用征用耕地补偿制度,建立依法征收、征用土地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以森林资源保护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并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自治机关实施天然林保护,参与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
  自治机关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发展林业,坚持全社会办林业,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林业分类管理和经营。鼓励各种市场主体投资发展林业,为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国家森林公园,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大力发展旅游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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